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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网公布邯郸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要被

6月22日,据中国检察网显示,邯郸申某某,持遥控器操作泵车时,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触电身亡。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邯郸申某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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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年3月17日17时许,在魏县牙里镇东长兴村,被告人申某某持遥控器操作泵车进行浇筑地基地梁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泵车摇臂触碰到上空高压线上,造成正在持泵车“象鼻子”管放水泥的赵某某触电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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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公布

被告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3月26日被河北省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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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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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尸体检验照片、调解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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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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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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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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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申某某在操作泵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触电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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