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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终结乱世统一天下,终结乱世的背后又

导语

自朱温篡唐建梁开始,中国历史进入了又一个割据分裂的时期一五代十国时期。后梁的建立,不仅没能使军阀混战的局面得到丝毫改观,反而使其恶性发展。一时之间,神州大地烽烟四起,“毒手铁拳,交相于暮夜,金戈铁马,蹂践于明时”。富庶的田野,屡屡成为血流成河的战场繁华的都市,往往沦为狐兔出没的废墟。为了穿上龙袍,坐上龙椅,那些大大小小的军阀们,演出一幕幕兄弟相残,父子反目,权臣篡夺、军校拥立的种种丑剧。

在血泊中一顶顶皇冠砰然落地,在拼杀中,一个个新皇帝有粉墨登场。五十余年间,仅在中原地区就先后出现了五朝八姓十四君,平均每位皇帝在位不足四年。而在南方和西北,先后存在过十多个割据政权,这其中尚不包括一些小的割据势力,再加上北方的辽国,可谓是政权林立,山河破碎。军阀们连绵不断的相互争战仇杀,使广大民众遭受着无穷无尽的刀枪之祸。

为什么赵匡胤能快速实现统一?

北宋王朝是由宋太祖赵匡建立的,赵匡胤继承了周世宗柴荣没有完成的统一大业,当时国内南方有吴越、南平、南汉、后蜀和南唐五个政权北方除了北汉政权外,还面临辽国的威胁。

赵匡胤从禁军将领到当上皇帝的后,为了防止重蹈覆辙,建立北宋之后,加强中央集权是他面临的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要实现集权,必须通过法律这条途径。而要完成统一大业,除了要具备雄厚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外,更重要的是取信于民,而诚信则来源于严密的法纪。

一、赵匡胤的法治

“乾德元年七月己卯,判大理寺事窦仪等上重定《刑统》三十卷,《编救》四卷,诏刊板模印颁天下”。

这一诏令的颁发,是赵匡胤法治思想的萌发。

“乾德四年三月,又从大理正高继申言,改正“刑统救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

三事是“《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用荫减赎。伏恐年代己深,子孙不肖,为先代曾有官品,不畏宪章,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以上者方可。”

《刑统》起源于唐代的《律疏》,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赵匡胤又根据复杂的社会现象,制定了《编救》,使它成为《刑统》的补充,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这表明赵匡胤法治思想的基本形成。

同时,除了《刑统》外,还制定和完善了一些基本法规。

据《宋史太祖本纪和长编》记载:

建隆二年二月有《窃盗律》,四月,颁《私炼货易盐及货造酒律》,首次宽盐曲法八月再次宽盐曲法。建隆三年二月,更定《窃盗律》十二月又颁《捕盗令》乾德元年三月,班新定律,定流、徒、杖、答四刑之制,又定《折杖格》。乾德二年二月,颁《四时参选条件》,四月,颁行《内外群官相见仪》七月,行《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九月,定《发解条例》及《殿罚之式》。乾德四年公元十一月,第三次宽盐曲法。开宝元年三月,增修《县令、尉捕贼功过令》。开宝四年六月,重修订《开元礼》。开宝六年四月,,修订《开宝通礼》二百卷、《义纂》一百卷,付有司施行当年又删定《长定格》三卷、《循资格》一卷、《制救》一卷、《起请条》一卷。开宝八年十二月,重详定《推状条样》,凡三十三条,颁于天下。赵匡胤之所以不断增删修改法律,就是想使制度日益完善,符合当时的情况,为后代打好基础。

赵匡胤执政时期,同时也在完善执法机构。宋朝以前已经有刑部、大理寺这两个专门的执法机构。但是,赵匡胤依然担心这两个机构用法不当,在建隆三年的是时候又设置了一个:“别置审刑院”,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

凡内外所上刑狱,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参主之,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可以相审覆,…。四方之狱,则提点刑狱统治之。官司之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狱。

二、赵匡胤的对执法人员的选拔及奖罚

知州皆以文臣代之

因为读书出身的文官,毕竟通晓的法律知识比武将要多得多。同时,赵匡胤又开创京官知县的先例,京官掌握朝廷的法律比地方官强,这样有利于革除地方弊政。

例如,据《九朝编年记载》,乾德元年六月,大理正奚与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枯知魏县,屯田员外于继微知监清……。

在实施法律中,赵匡胤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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