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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患者住院期间怀孕,医院称是护工干

年4月,小海的妻子小雨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医院,其间一名男护工郭某竟然和她发生了关系,导致怀孕。郭某辩称,双方是自愿的。但小海和家人认为,小雨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一些行为根本没有清晰的辨知能力,医院封闭式治疗期间,郭某和院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对此,该院副院长表示,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但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11月10日,小海的舅舅石先生告诉记者,11月9日《燕赵晚报》报道后,魏县公安局联系了他们,约定11日上午到省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雨进行精神鉴定,随后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这个案件让我震惊的有两点:

医院医院认为没有责任郭某在本案中身为护工,首先肯定是明知对方是妇女,但还要考虑的是对方是否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要注意,这里只是家人的口述说明没有清晰的辨认能力,其病情程度如何在没有拿到鉴定结果之前还无法判断其病情程度。

但是已透露的信息中表明院方调查,一次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医办室,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只有男护工郭某在。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孤男寡女,结果郭某没有控制住,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这与郭某辩称双方自愿相矛盾。所以根据目前信息来看,大概率为非自愿,郭某大概率构成强奸罪。

11月5日,记者就此事来到魏县卫生健康局,一工作人员让联系医政股孙股长,他表示正忙,没时间接受采访。随后,记者拨打翟局长电话未通,将采访提纲发过去后一直没回应。

11月8日,小海的舅舅无奈地说,从8月22日至今两个多月了,他们找不到郭某,医院不理不睬,魏县卫生健康局只说给调解一下,也迟迟没有下文。目前他们已经报警,正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石家庄市一律师指出,公安部门应该出具委托鉴定书,如果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郭某要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小雨的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医院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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