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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邯郸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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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

通知

为做好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13号)和《邯郸市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邯教〔〕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普通高中招生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学生未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大力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方面。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上手,认真研究,科学决策,严格落实。各县(市、区)、各学校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决杜绝违规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1.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得举办超大规模高中和消除大班额要求,将各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不得出现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3.市教育局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预留机动计划,不追加招生计划。

4.计划在市外招生的民办高中,于6月15日前将分市计划数报市教育局高中教育处。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市直公办普通高中限于主城区范围招生(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县(市、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限于本县(市、区)范围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在审批地外招生。今年在审批地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30%。主城区范围(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和冀南新区)内的民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低于70%,在主城区范围之外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超过30%。其他经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低于70%,在审批地之外招生占总招生比例不超过30%。

四、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一)公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

各县(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合理引导学生分流,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1.年启用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完成中考报名、计划公布、成绩发布、志愿填报、录取工作,有效保障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一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同步招生。高中阶段招生学校的志愿按照招生类别和录取顺序共设置五个批次,提前批录取为“3+4”本科院校。第一批录取学校为邯郸市一中和7所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中,艺术体育小语种类特色班。第二批录取学校为除邯郸市一中之外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邯郸市五中、致远中学、赵都中学、田家炳中学、冀南中学。第三批录取为高职、中职院校。第四批录取学校为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考生应按照填报要求并结合本人意愿选报。录取时从提前批至第四批递次录取,在每批内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

3.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在规定时间内有序进行招生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前和之后录取学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4.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

5.公办、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招生计划规定的数量,录取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的初中毕业生。

6.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三)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按照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四)招生录取结果确认。

1.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由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在审批地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主城区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确认。

2.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的,不予确认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

3.各普通高中按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五、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一)随迁子女升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升学报名、审核、录取办法,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初中毕业生考试、升学。

(二)指标分配招生

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面向本区域的招生计划,按照不低于招生总计划80%的比例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公办、民办初中。市、县招生录取部门依据各初中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确定分配到各初中的指标数量,并重点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不得将指标分配数量与初中升学率挂钩。要将分配指标计划在学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指标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幅度不低于50分,根据各初中的分配生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在招生学校不能完成分配生指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由高分到低分统一录取。

(三)自主招生

邯郸市一中、二中、三中、四中,邯山区一中,武安市一中,魏县一中可以面向全市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比例5%。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本市公布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以后进行,不得自行组织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录取本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四)体育、艺术和小语种招生

邯郸市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滏春中学、魏县一中可以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等特色班,严格按照批准人数进行招生。招生在公布中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

六、按时完成学籍注册

1.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并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2.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录取学生名单为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未经确认录取的学生转移电子档案。

3.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招收的成绩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初中毕业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得为已经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不得为跨年补录的学生注册学籍。

5.市教育局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号)要求,组织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情况。

七、认真做好部署实施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2.目前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县(市、区),由市教育局依据这些县(市、区)的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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