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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归玩闹归闹,别拿疫情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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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魏县回隆镇刘庄营村确诊6例新冠疫情阳性病例”的短视频在网上传播,后经魏县警方调查,该视频系陈某编造的虚假信息。陈某因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另外,警方还对转发该谣言的两名当事人进行了训诫教育。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面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当事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此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那些触及疫情防控的“红线”,提醒群众切莫触碰,守住“底线”,我们才会多一份安全!

警方通告瞄准“涉疫”犯罪

3月26日,邯郸市公安局通报几起妨害疫情防控大局的典型案例:

3月14日,武安市某村村民李某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进村疫情防控卡口时,因车流量较大,便准备从出口逆行进入,欲逃避防疫检查。卡口防疫人员发现后,示意李某某从进口做好登记排查再进入。面对防疫工作人员的劝阻,李某某拒不配合,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推搡,造成防疫人员王某某轻伤。武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从邯郸警方获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此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还有一则案例值得警示。3月19日,鸡泽县某小区居家隔离人员史某某,在居家隔离期未满时,擅自离开家外出办事,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鸡泽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史某某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此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防疫期间,这些行为不可有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月24日,肥乡区的聂某某在明知自己与徐州市一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情况下不主动报告,面对调查询问又刻意隐瞒,其行为严重干扰了肥乡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和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肥乡区公安局依法对聂某某立案调查。

警方提示,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应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若拒不配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此外,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应参加核酸检测,若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此举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此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此举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邯郸警方将依法打击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维护好全市疫情防控秩序。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我们只有多一份共同遵守,才会多一份安全。

邯报融媒体记者曹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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