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解读
本报记者王丽薇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提出,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万套的三年计划,把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年、年重点攻坚,年扫尾”原则推进棚户区改造,到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10月底前棚改开工任务总量要完成%
根据实施方案,年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为:开工套,基本建成套。今年任务分解到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及馆陶县、魏县,其中冀南新区开工数量所占最多,达到套。
实施方案提出,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迁,按计划在4月1日前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项目施工进度;货币安置的项目,必须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货币补偿款支付到位。开工任务总量6月底前要完成50%,8月底前要完成80%,10月底前要完成%。计划年内基本建成的项目要在11月底前,形象进度达到内外装修及以上。
五项措施保障棚改项目落实完成
实施方案提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回迁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加快回迁房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按照“四个干”工作法,每个回迁房项目明确一名县级干部,一包到底,力促项目早日开工,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严格按照回迁安置协议,落实好分配入住。
部门密切配合,高效推进。行政审批部门实行“领办制”,引领企业办理项目手续,开辟“绿色通道”,随接随办,特事特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行“代办制”,明确专人负责帮助企业跑办项目前期手续。
多措并举,筹集资金。市建设、财政部门帮助各县(市、区)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工作,尤其是紧抓当前国开行、农发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支持。
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回迁房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他商品房楼座一律不得实施。对不优先建设回迁房、不按期建设回迁房、擅自延长回迁房建设期限,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稳定的开发企业,视情节严重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加新项目开发建设,直至清出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建立长效的指导服务机制,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牵头,市建设局具体负责,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深入县(市、区)和项目,现场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加强督导检查力度,采取“月督导、双月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任务目标进度情况,确保年度任务目标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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